攸县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攸县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YouXi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YXCF: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成立的全县性民间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社会各界力量,联系县内外慈善组织和知名人士,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美德,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使老有所养、幼有所托、残有所靠、困有所帮、贫有所扶,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会址:湖南省攸县民政局发展中心二楼

243号。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为攸县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县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县政府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积极参加县政府的扶贫攻坚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慈善救助。承担振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调拨县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县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五)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县内外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社会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及经验。

  (七)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有志于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本会工作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通过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对攸县慈善会创建或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永久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其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审议通过,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

  (七)决定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局发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